来源:广东环保产业
2023年11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高明区某公司存在非法收集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情况。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食品污泥、自来水厂污泥、玻璃制品企业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并将部分危险废物非法销售给个人,最终倾倒至外环境。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高明分局于2024年1月将该案移交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案发后,高明分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活动,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并对该公司现场堆放和倾倒至外环境的污泥进行全覆盖鉴别,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同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清理暂存,切实消除环境影响。根据“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原则,高明分局通过普法震慑、约谈督促、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三管齐下的方式,敦促14家涉案的上游企业(中介)履行污染防治责任,主动清理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要求,高明分局组织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邀请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加磋商会议,就生态损害鉴定评估、生态损害金额、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等进行普法和讨论。涉案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愿意主动承担责任,最终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了300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本案是高明分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又一成功实践,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通过高效磋商,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负责赔偿修复费用,既压实了违法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又确保了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也对同类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